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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方立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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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两种意见

发布于:2019年01月2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两种意见: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侵权。因为王某基于对李某《加盟代理协议》和加盟牌匾的信任,善意的认为李某具有招收加盟商的资格
    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侵权。因为王某基于对李某《加盟代理协议》和加盟牌匾的信任,善意的认为李某具有招收加盟商的资格,A中心无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合理方式让有意加盟A中心的第三方知悉李某已不具有招收加盟商的资格,王某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为王某的善意,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倘若判决驳回A中心的诉讼请求,那么王某将继续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但实际上为王某提供授权的李某已经与A中心解除加盟协议,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将不利于保护A中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在A中心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与李某解除协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王某的侵权行为成立,但鉴于其主观上的善意,应免除其赔偿责任,仅判决其停止侵权。想了解更新更详细的内容吗,还不赶快拿起电话来电咨询,您也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咨询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