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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陈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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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师事务所分享民事诉讼律师与法律间的联系

发布于:2019年02月2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法官是当然的解释者,法官在援引法律,针对案件事实和原、被告主张作出裁判的过程,就是对法律原则的解释过程,但这些解释的标准、假定的前提条件,未必会体现在判决书中。

法律原则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决定了解释结果的不确定性,可左可右,可上可下。谁来解释?法官是当然的解释者,法官在援引法律,针对案件事实和原、被告主张作出裁判的过程,就是对法律原则的解释过程,但这些解释的标准、假定的前提条件,未必会体现在判决书中。

这里,我想说的是,要相信自己具有与法官同等的对法律的解释权。尽管庭审时,法官坐的位置比律师高20至60厘米,但是,庭后当你看到身着黑色法袍的法官脚底下踩着一双黄色洞洞鞋时,你应该知道大家都是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并不比律师对法律的理解高明多少,你们可能来自于同一法学院,师承于同一位导师,大家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并不会因为他做了法官,你做了律师,而产生差异。

西安诉讼律师

在本人代理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法律规范中大量出现“独创性”、“商标相近似”、“商品相类似”、“相关公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一般消费者”、“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知名商品”等专业法律术语,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多会涉及这些法律概念的解释和适用,如果律师放弃了结合案件事实对这些专有名词的解释和定义,听任法官相应的解释,就是在消极地等待一个对己方不怎么有利的判决。

谁是诉讼中的对手

身边一位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前法官,每次听到我有意无意地抱怨案件中的法官时,就会非常诚恳地劝导我:要知道你诉讼中的对手可不是法官。

我从不否认诉讼中的对手是对方律师和对方当事人,诉讼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充满了斗争性和对抗性,要讲究策略,分清敌我友。但是,法官这个“友”有时靠得住,有时靠不住。在管辖异议,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诉讼程序中,律师的对手盘就是法官或者法院。

我至今仍然持有这样的观点:如果诉讼中律师始终保持与法官的观点相一致,与法官一团和气的相处,他的当事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这种受损的风险程度,并不比那些与法官死磕到底的律师给当事人带来损害的风险低。对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满而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判文书提出再审请求,正是对作出裁判文书的法官的挑战。

如何从诉讼中解脱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难免有时会陷入其中,对当事人的遭遇感同身受,与当事人的情感产生共鸣,一时分不清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和当事人身份之间的差别。这种情况在婚姻家事、人身侵权案件中发生的较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生的较少。在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案件中发生的较多,在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中发生的较少。这倒不一定是因为案件事实本身的代入感太强,而是律师作为一种理性的动物,始终是有感情的,西游记中的唐僧也曾动过凡心。

此外,心理学研究发现,长时间专注于某一项事务,久而久之就会产生热爱。工作是律师生活的一部分,但终究不要成为的全部生活为好。案结事了,就要放下。案结事未了,但是法律手段已经穷尽,也要学会放下。飞短流长,过客匆匆,还有下一位当事人等待我们去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