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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陈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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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时候都会产生哪些法律纠纷问题

发布于:2019年03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种类型,那么合同双方肯定有着各自的权利及法律义务。那么这些权利义务到底是什么呢,下面西安的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就给大家分享一下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

西安律师

1.但凡涉及到合同,标的物是十分重要的。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而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标的物所有权,是在双方协商中完成转移的。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表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中重要的程序目的。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就需要参考对应的行政法规及相关法律。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西安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在这里表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4.相比出卖人来说,表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相对简单。支付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在这里强调,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5.作为重要的合同种类之一,买卖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对待是需要十分谨慎的。但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却真诚地希望,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纠纷,能够愈加减少。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表示,法律的社会作用对于商业,只是守护者。希望当甲乙双方有任何商业合作的可能时,都能在过程中本着“诚意、相互成就、平等”的方向去商定,认为只有这样,中国法制的进程才会因此大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