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熔炼运用的各种资料应契合资料规范,运用时应附有成份报告单;不一样成分的料应分类寄存,禁止混料。
4.2当化验成果与炉前核算误差大于1%时不能出钢,应再次取样化验,按第2次剖析成果调整分后方能出钢。
4.3出钢时,电源功率应大于60kW,应有专人操控。
4.4在熔化过程中如发现电源输出功率低、电流较高、外表指针摆差较大及冷却水温超越60℃时,应中止溶化,待维修好后,在开端熔炼操作。
4.5水电缆漏水、冒烟及电源操控柜出现异常,应立即停电维修。
4.6脱氧剂用量应小于钢水总量的0.15%,一次称量按钢水量等份,别离参加炉内及烧包内。
4.7锰铁、硅铁应根据炉前剖析成果,按3.4.1的公式核算参加量,在脱氧前参加炉内。
4.8若炉后试样剖析不合格,浇注的铸件组有必要阻隔寄存,并该炉第2~3包浇注的铸件组取两个铸件加倍复查,保安铸件由专人取样,炉前工不得取样。
5查看项目
5.1钢水化学成份每炉应进行炉前、炉后剖析,剖析办法按GB/T223-82《钢铁及合金化学剖析办法》的规则进行。
5.2查看钢水熔化温度和浇注温度是不是契合技术需求,每炉测定一次。
5.3查看钢水脱氧状况和除渣次数是不是契合规则,查看员随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