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婚小伙支付荒唐抚养费,离婚欲要求返还可否?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网友咨询】
我是2000年进入一家外企工作,月收入3500多元。2005年经人介绍与我现任妻子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时妻子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我每月提供生活费给我妻子700元,并要求购置商品房一套并配备家具以及其他生活用品。当时我妻子的父母表示同意我俩谈恋爱,但提出我每月还得支付500元的生活费给两位老人。我当时为了让自己早点结婚,只得同意他们的要求并签订书面协议。2009年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做了之后就与我妻子登记结婚了,婚后,我们还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还必须给我妻子200元的生活费,并且生活开销都由我进行支付。我妻子为了追求高消费根本不考虑我的经济状况,为此,我们经常发生纠纷。如今,我想起诉离婚,并想要求我妻子返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10万元,可否?
【南京离婚律师解答】
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情返还。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婚姻法无规定。但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