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奎屯社保代理关于“工伤”的疑难问题集成、工伤案件的认定与赔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与各企事业单位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在此,笔者将对工伤所涉及到的问题一一分解,以供借鉴
奎屯社保代理关于“工伤”的疑难问题集成、工伤案件的认定与赔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与各企事业单位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在此,笔者将对工伤所涉及到的问题一一分解,以供借鉴。
一、何为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如何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属于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如何认定“因工外出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便是乌苏人事外包服务带来的精彩分享,希望对广大的用户朋友有所帮助,如有不详的地方,还望理解!同时还可以关注公司官网或者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