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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刑辩律师查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讲解

发布于:2020年08月04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为了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贵州律师:刑辩律师查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讲解

贵州律师

下面我们和一起来看看:

为了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刑辩律师

一、准确认定犯罪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

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

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积极参加,刑辩律师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2.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3.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6.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又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

2.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

3.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

白礼佐律师,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客户提供贵阳合同纠纷律师,贵州合同纠纷律师,贵州工程律师,贵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等,20107月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专业为土木工程,获工程师高级职称,一级建造师。担任多家建筑工司法律顾问,先后6年参与建设工程项目一线施工管理,处理过大量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纠纷件,运用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纠纷取得很好效果。

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至今,除办理建设工程领域案件外,还常年办理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民商事法律案件,有丰富的诉讼司法实践经验。

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广大委托人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竭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