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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刑事案件律师分析事后收受财物不应作为受贿罪处理

发布于:2020年09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北京朝阳刑事案件律师分析事后收受财物不应作为受贿罪处理,事后收受财物的行为,在这个文章中的意思是事前行为人与行贿人没有任何约定,而事后收受了一定数额的财物行为。
分析事后收受财物不应作为受贿罪处理,事后收受财物的行为,在这个文章中的意思是事前行为人与行贿人没有任何约定,而事后收受了一定数额的财物行为。
1.不符合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二者是统一的,而在事后受贿的情况下,二者是分离的: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主观上并没有收受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或者明知,则应另当别论),后面的收财行为与前面的职务行为没有主观上的联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对行为人定罪的。
2.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主观要求。
从的主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故意,不仅包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包括为他人利益作为非法财物交换的条件,即权钱交易的故意。因此,事前没有贿赂的约定,由于行为人交付财物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所谓事后受贿行为,由于行为交换条件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3.不符合刑法谦拟性原则。
刑法是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有人说受贿常表现为一个从“受贿”到“办事”或者从“办事”到“受贿”,这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孰先孰后,其本质是一样的。但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先收受贿赂后办事,主观恶性大;先办事后收受贿赂,是行为人正确履行职务(行为人依法履行正当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恰当履行职务),对于前者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对于后者,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构不成其他罪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或纪律方面进行处理。在可以利用其他途径可以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刑法不应主动介入。
因此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犯罪要件构成。如果行为人在职期间有违背职务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如,则可以依照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进行追究,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