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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方法

发布于:2020年09月04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北京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方法,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被动收受贿赂”形态下构成受贿罪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方法,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被动收受贿赂”形态下构成受贿罪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然而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刑法理论界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在实践中,有些行贿人在行贿过程中并不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受贿人也并不明示许诺或以实际行动为他人谋取利益。行、受贿方之间形成一种感情投资型贿赂,即受贿方以私交、友好的名义接受超出正常度的赠与或收受公务事由的酬金。对于这种“感情投资”,是否能以受贿论处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行贿人愿意送出钱物,其根本的原因是受贿人手中的权力及其身处的地位,受贿人在收受贿赂时也应当知道此贿赂是以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