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西安王磊律师西安刑事律师,西安刑事诉讼律师,西安刑事犯罪律师

联系资料

西安王磊律师
所在地区:
陕西省 西安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1862*******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王律师
移动电话:
1862*******
电子邮箱:
***897243@qq.com***

西安王磊律师介绍:怎样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委托辩护?

发布于:2020年11月03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西安刑事律师给大家介绍怎样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委托辩护,一起来看看吧。

西安给大家介绍怎样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委托辩护,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现代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1)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之一,刑事诉讼的进行依赖于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交互作用,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

西安刑事律师

(2)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诉讼中的其他权利皆由辩护权而产生,或者密切相关,如申请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等。

(3)辩护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自刑事诉讼启动时起至审判结束之前,不仅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对侦控机关的控诉进行反驳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4)辩护制度在诉讼中的意义,一是制约侦、控、审活动,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二是表现了诉讼的公正和民主,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以便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重要表现。

我国的刑事辩护种类有三: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