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疆对讲机说说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须知
第一条 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说说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须知
第一条 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时,应当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条 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接受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第四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指标。
第五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散件、组装件),应当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并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后,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经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
第七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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