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告诉您对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原则上应按《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对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且暂时无法按《管检规》实施检验的氨管道,可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执行,否则,应停止使用。
.工业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定期检验。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将延期申请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可以延长检验期。延长检验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使用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延期检验的管道安全负责。
2.《管检规》1.9所述新技术、新评定方法是指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均无明确要求的技术、评定方法。
3. 《管检规》3.2.1(4)中的安全评定,均等同于合于使用评价。
4.《管检规》中管道材料抗拉强度均指材料的标准抗拉强度的下限值。
5.工业管道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焊接原始缺陷,不超过该管道所依据的施工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允许缺陷的限定值,不影响该管道的评级,否则应按照《管检规》要求进行评级。
6. 关于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在运行状态下,从事基于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进行管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有 RBI 资质。基于风险的检验结论中只需确定风险等级和检验周期,不 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即 1、2、3 或 4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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