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西安王磊律师西安刑事律师,西安刑事诉讼律师,西安刑事犯罪律师

联系资料

西安王磊律师
所在地区:
陕西省 西安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1862*******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王律师
移动电话:
1862*******
电子邮箱:
***897243@qq.com***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是否就无救?

发布于:2021年01月0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一经最高法院复核,院长审签实行令,是否就无救?在通向死刑的道上,就不可以迷途知返了吗?西安刑事辩护律师告诉大家实际上还可以。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一经最高法院复核,院长审签实行令,是否就无救?在通向死刑的道上,就不可以迷途知返了吗?西安告诉大家实际上还可以。

《高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1款的基础上,汇总了6种结束(暂停)执行死刑的原因。但,我们的问题是,假如具备上述原因,要科学地九死一生,一共分几步?

1.结束执行死刑的第一条路

执行死刑的法院通常情况下为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收到最高法院的死刑执行令后,正常情况下在7日内就应该执行死刑了。可是假如产生了我们前面所讲的6种原因,例如罪犯怀孕的状况,这时就应该“暂停实行”。这也是“刀下留人”的第一步。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法院是没有权力直接决定“结束实行”的。按照《刑诉》和《高法解释》的规定,“结束执行死刑”的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律师

第二步,实行法院应该将结束执行死刑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第一次/初步:决定要不要停),对于可能存在前述六种情形时,应该“裁定”结束实行;对于不存在上述六种情形的,应该“决定”继续执行。对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为何这时结束实行用裁定?裁定是比决定更加正式更加庄重的文书。裁定和决定都可以针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但显然裁定所处理的程序性问题会更加重大。在这里,本来如果没有结束实行的“裁定”,这个案件就实行了。故“结束实行”使得案件的实行发生了“改变”,故应该使用“裁定”。但假如要“继续执行”,实际上没有对原来案件的实行做出“改变”,因此应该用“决定”。此处还可以汇总,有程序变化的,用裁定;否则用决定。

第四步,假如“裁定结束实行”,最高法院应该将文书逐级下交给实行法院。实行法院收到裁定书后,应该结束实行。可是,不意味着罪犯这时就“九死一生”了。实行法院应该同时对“结束实行”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例如,对于重大立功的状况,就应该进一步核实重大立功的证据和材料,确定立功的大小。然后,再次将调查核实的报告层报给最高人民法院。与第一次层报相比,此处层报的内容为调查核实的状况。

第五步,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此进行审查(第二次/实质:死刑应该如何变更)。对于确定怀孕的,直接改判(怀孕为事实,一经核实就需改判,无需争议);对于结束执行死刑的原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裁定”继续执行;其他状况,发回重审。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继续执行,用“裁定”处理。原因在于继续执行的前提是前者已经结束实行了。而“继续”是对“结束”这种状态的改变。有改变的,用“裁定”。

2.结束执行死刑的第二条路

除了实行法院还可以发现结束执行死刑的状况,最高法院也可以自行发现,自行处理。

第一步,最高法院,在发现了可能错误的状况后,就直接“裁定”结束实行了。该裁定应该逐级下交给实行法院。

第二步,实行法院在收到裁定后,应该组织对本案的结束实行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调查核实的报告层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步,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行法院调查核实报告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或继续或发回或直接改判,处理与前面实行法院发现死刑结束实行的情形上报后最高法院的处理相同。

3.汇总

生命仅有一次。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仅有到改判时,才真正的九死一生,绝处逢生。无论是个人和司法机关/乃至国家,都应该尊重每一个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