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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几个对策

发布于:2021年12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周期漫长,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官与鉴定机构之间配合沟通不够也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作为承办法官应从自身做起,增强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主动过问、严格审查,并借助专家辅助人的有力补充,切实提高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进而保证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质量。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周期漫长,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官与鉴定机构之间配合沟通不够也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作为承办法官应从自身做起,增强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主动过问、严格审查,并借助专家辅助人的有力补充,切实提高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进而保证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质量。
   (一)主动加强学习,熟悉相关造价专业知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一类案件,承办法官如果不懂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对于理解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及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的争议和鉴定机构的解释等就会发生一定困难,更难以作出准确的裁断。作为承办法官要主动加强学习,不仅要熟悉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学习一些造价基本知识。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某些法院的做法,设立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由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这对于法官掌握专业知识、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是大有裨益的。
   (二)积极过问进展,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推进工程造价鉴定的进程。
   现在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数量亦呈上升趋势,承办法官面临着繁重的审判任务,移送鉴定后承办法官往往没有太多的精力给予关注,一旦移送鉴定,案件就会处于一种“休眠”状态。所以,为了加快此类案件的审理进程,承办法官在鉴定过程中绝不能不闻不问,要主动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鉴定的进度情况,对于经常出现的当事人迟延提供鉴定资料等问题需要法官积极与鉴定机构配合进行督促干预,以保证鉴定的正常进行。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了解鉴定进展情况也是承办法官的一项必为的义务。
   (三)建立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制度,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鉴定资料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证据,是鉴定主要依据。鉴定人员是技术人员,不能代替审判员来进行审查判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司法审判权的范围,法官不能将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让渡给鉴定单位、鉴定人实施,因此对鉴定材料的取舍应当由法官来认定。建议在选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后,法院应限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提交鉴定资料,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鉴定资料进行庭审质证,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鉴定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然后才能将认定的鉴定资料及法院的认证意见一并移送给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未经法院确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只有这样才可能有效避免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重复鉴定乱象的发生。
   (四)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报告进行全面监督和审查,实现工程造价鉴定的高质高效。
   法院同意当事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后,应尽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指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时,应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资格,还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申请回避;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作出后,应对是否附有相关资格证明、鉴定人有无签名或盖章、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等进行形式审查,还包括对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科学、公正等进行实质审查。这样才能实现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有效全面监督审查,提高鉴定过程的合法化、透明化、高效化,有效避免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重复鉴定,节约鉴定以及诉讼资源,实现工程造价鉴定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五)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对司法鉴定程序的补充和监督作用。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通过立法的方式创设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从目前的状况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对鉴定制度的有力补充,对鉴定人的行为和作用形成有效的制约,不仅能防止鉴定人过度影响审判,更能帮助法官综合各方面因素做出更加科学客观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