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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交车LED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于:2013年09月07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牛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入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武汉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牛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入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厂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享业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
    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1: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第五条呻请刊登、格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刊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
    第六条: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都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人以误认。
    第七条: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时,应当出具证明;(一)医药、食品类商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的证明5明;证g)度量衡器类商品广告,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标明获奖荣誉的商品广告,必须有颁奖部门的(四)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必须有注册商标的证明;(五)标明质量合格的商品广告。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证明。
    第八条;广告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播放、设置、张贴;(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二)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三)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四)有诽谤性宣传的;(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  第九条:广告经营单依对于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版面、位置、时间、地点及形式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规定。
    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必须遵守城市管理机关和广告管理机关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容和风景地区的优美环境。大型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机关的同意。
    在政府机关的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止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条:广告的收费标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尚未规定统一标准的。暂由广告经营单位自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刊户应当就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区别下列情况承担责任。
    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广告经营单位负责;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刊户负责,广告经营单位知道虚假情节的,负连带责任。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出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应当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或者吊销广告营业执照的处分。
    广告刊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一切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税利。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群众有权进行监督,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揭发。
    第十七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198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