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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股权转让要准手

发布于:2013年12月1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公司注册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注册公司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太原注册验资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在此情形下,仍未对以“股权出资”作出明确载明。被执行的在没有变现可能的条件下,股权可能有两种基本用途:1、执行给债权人持有;2、是由申请执行人持有;即不发生公司减资,而是股东变更,出现了新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符合本法规定,又考虑到了公司的人合性。20日为限。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74条的变更还应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同时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那么,在向登记机关登记时应附原股东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会议纪要或法院的判决、处置文件。这是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股东会表决的唯一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