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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ISO9000_武汉ISO9001_武汉ISO14000_质量管理体系认证_内审员培训_宏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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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标准中对工厂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规则

发布于:2013年12月13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ISO9000标准中对工厂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规则。客服热线 ***,87136096,***,ISO ISO9000 标准 ISO标准 ISO9000标准 审核 ISO审核 ISO9000审核 ISO标准审核 ISO9000标准审核

中对工厂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规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文件编码QMSP12

申诉、投诉与争议控制程序

修订次数8

修订日期2004/2/26

发布日期93/11/18


文件和资料修改记录

修订说明

修订页数

修订日期

批准

1.B

全部

96.11.5

李怀林

2.换第三版

全部

98.3.1

李怀林

3.全文修改

全部

98.5.10

李怀林

4.全文修改

全部

99.6.8

李怀林

5.换第5

全部

2001/3/5

李怀林

6.全文修改

全部

2001/11/19

李怀林

7.换第6

全部

2002.11.11

李怀林

8.换第7

全部

2004.2.26

 

    (CQC/PD022-2005)
    一 目的    为了使申请产品认证的申请人或工厂能够正确地填写《工厂检查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以便认证机构和检查组了解工厂的基本信息,在现场检查前做出合理地安排,特制定本指南。
    二 范围
    适用于CCC和CQC产品认证
    三 职责
    1 认证机构负责向申请人提供调查表;
    2 申请人或工厂负责如实填写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调查表。
    四 定义
    1 工厂: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2 制造商:控制认证产品制造的组织。
      注:一个制造商可以有多个工厂。
    3 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的组织
    注:1)通常,申请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持证人。
    2)所谓“申请代理人”是指代理申请人办理认证申请手续的组织。
    五 填写要求
    下面就调查表中的各项条款的填写要求逐一进行解释:
    1.1 工厂信息:
    工厂注册名称应与工厂营业执照上名称一致;
    工厂地址应填写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实际场所;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要求填写能够直接联系到工厂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提供当检查员实施工厂检查时能便捷地抵达工厂的交通路线指示图。
    1.2 制造商信息:
    制造商注册名称、地址要求填写与制造商营业执照上名称和地址一致。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要求填写能够直接联系到制造商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2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注册名称、地址要求填写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和地址一致。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要求填写能够直接联系到申请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认证联系人:要求填写负责品认证的联络人员,其电话、传真要求能够直接、方便地找到此人,以便认证机构和检查组联系有关认证或工厂检查时间等事宜。
    3 工厂质量负责人:
    要求填写在工厂中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人员,具体职责和权限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1.1的规定,此人要获得由工厂最高管理者的文字任命,并在相关的文件中对其职责和权限有明确地描述。
    4 工厂员工总数:
    要求填写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所有员工的数量(包括涉及生产申证产品生产的工人及管理人员)。
    5.1 申证产品的申请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商标:
    要求填写申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和申请编号,要与《产品认证申请书》所填写的相一致。例如:
    名称:楼顶扇
    型号/规格:FD-B16 220V 50Hz 400mm 55W I类
    商标:ABC         申请编号: A2003CCC0702-XXXXXX
    5.2 申请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
    要求填写申请认证产品所依据的安全标准及相关标准(如括电磁兼容标准),应填写标准号、年份和标准名称,例如:GB12350-2000《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6.1 工厂是否按实施规则的要求建立文件化质量体系:
    1 目的     为保证CQC开展认证工作的公正、准确,维护申请人和已获认证供方的利益制订本程序。 2 范围 2.1 与CQC认证服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有关CQC认证业务的申诉、投诉、争议。 2.2 下列情况不属受理范围:2.2.1已进入法律程序的申诉、投诉、争议。 2.2.2申请人和获证方因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申诉、投诉、争议。 2.2.3超出CQC业务范围的申诉、投诉、争议。 2.2.4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并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申诉、投诉、争议。 2.2.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申诉、投诉、争议。 2.2.6证据不全的申诉、投诉、争议。 2.2.7经过有关部门处理过的申诉、投诉、争议。 2.2.8属于纪检部门、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诉、投诉、争议。 3 职责 3.1 CQC质量监督处负责接受来自各界的申诉、投诉与争议,对CQC各处(室)、各评审中心的申诉、投诉、争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3.2 对于向CQC提出的申诉、投诉与争议,由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调查,各处室和有关评审中心积极配合,监督处提出处理建议,报CQC主任批准后执行。 3.3 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对CQC的申诉、投诉,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CQC有关方应积极配合调查与处理。 3.4 为体现公正性,申诉、投诉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原认证决定相关人在申诉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应予以回避。   4 程序 4.1 申诉 4.1.1申诉是指当申请人或获证方的认证状态,直接受到CQC的决定影响时作出不满意的正式声明。 4.1.2申请人或获证方对CQC认证服务相关事项持有疑义时均可提出申诉。 4.1.3受理申诉时限为相关事项发生60天内。 4.1.4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CQC处。 4.1.5CQC及时对收到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4.1.6如申诉人不满意CQC处理结果,也可直接向CQC管理委员会再次提出申诉,由CQC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4.2 投诉 4.2.1投诉是提出人对CQC认证服务提出的正式的抱怨意见。 4.2.2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对CQC审核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道德、行为、能力,CQC认证工作质量等问题提出投诉意见。 4.2.3投诉人应提供必要的调查证据及线索。对于匿名投诉,CQC应对其进行记录并留存,以作为工作改进的参考。对于署名投诉,CQC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投诉的部门或个人应调查分析所投诉的问题及投诉原因,包括CQC管理体系中存在的倾向性因素,若无特殊原因,在收到投诉后的2个月内采取适当措施,并答复投诉人。 4.2.4投诉意见、答复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需及时上报CQC主任批准。 4.2.5投诉处理完毕后,CQC质量监督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归档并保存。 4.2.6如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 CQC应积极配合管委会进行调查处理。 4.3 争议 4.3.1争议是指认证申请人或获证方对CQC的认证程序和认证技术问题方面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表述。 4.3.2受理争议时限为相关事项发生30天内。 4.3.3争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CQC质量监督处。4.3.4CQC主任或评审中心主任应及时对收到的争议进行调查和处理。 4.3.5如提出人不满意CQC处理结果,也可直接向CQC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CQC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4.4 申诉及、投诉与争议的处理 4.4.1接到申诉、投诉与争议后,CQC监督处通知提出人是否受理。申诉、投诉与争议受理后,CQC监督处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刻组织调查处理。 4.4.2对受理的申诉、投诉与争议的情况调查,分析原因及拟订的相关的处理措施,经质量监督处核准后,报CQC管理者代表批准,重大问题要报主任批准执行。 4.4.3若无特殊情况,应在接到申诉、投诉、争议2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提出人、当事人,必要时应通知相关方及CQC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4.4.4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完毕后,监督处保存相关记录。 4.4.5每年CQC办公室监督处应将处理的申诉及、投诉与争议情况提交CQC管理评审。SO ISO9000 标准 ISO标准 ISO9000标准 审核 ISO审核 ISO9000审核 ISO ISO9000标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