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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请勿逾期,长沙按揭车再贷款

发布于:2013年12月3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咨询电话*** ***)按揭贷款购车买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人们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增加收益但也隐藏风险;对借款人而言,可以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一旦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揭贷款购车买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人们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增加收益但也隐藏风险;对借款人而言,可以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一旦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年初,该金融公司与小李签订汽车抵贷款合同,借款期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金额4068.5元。双方还约定了贷款利率的浮动办法、合同的生效与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该金融公司依约于年初向小李发放了贷款,小李按约定在该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合同约定的轿车,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从三月开始,小李开始出现逾期不还款现象,截至2011年7月26日,小李逾期未还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23868.29元。同时,小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该金融公司手续费及催收工本费用2000元。小李拒不支付上述款项,该金融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小李归还、偿付相关款项共计人民币125868.99元。

    法院认为,金融公司与被告小李签订的汽车抵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约定使用该贷款购买了轿车并办理了抵登记,但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手续费及催收工本费,且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应当承担该项费用。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该金融公司与被告小李解除汽车抵贷款合同,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共计123868.29元,由被告给付手续费及催收工本费2000元;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丰田轿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