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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区律师咨询之《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发布于:2014年01月29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中国证监会近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律师认为,随着更多更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和服务的推出,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然是保障期货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必要条件。

  中国证监会近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律师认为,随着更多更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和服务的推出,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然是保障期货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必要条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2013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7月20日,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9份,分别来自5家期货公司、5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8位自然人。在收到的19份意见中,涉及《适当性规定》的意见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否适用于金融期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金融期权交易活动的,原则上应该遵守《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当前,证监会正对期权交易进行深入研究,如未来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有新的要求,证监会再另行发布规定。

  二是第14条中“行业监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确其具体内容。本条的修改,是为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预留法律适用空间。

  三是50万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依据法律文件的层级体系及分工,具体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适当性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新修订后的《规定》第五条还明确,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多位市场人士看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仍存在很多缺陷。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创新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前提条件。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可以让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客户远离此类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修订后的制度实质上是放宽了门槛,具备条件的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国债期货。目前不管是期货市场还是参与的投资者,都越来越趋于成熟和理性,但随着更多更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和服务的推出,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然是保障期货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必要条件。毕竟金融期货风险更大,专业性强、技术门槛较高,让相对抗风险能力较强的投资者率先参与,对稳定市场运行及保护投资者都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