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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女工突患肾病住了院 单位不管不问还辞人

发布于:2014年03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在仲裁中,该厂对于赵女士指出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表示认可,但是却无法接受赵女士要求其承担医疗待遇损失的请求。厂方对赵女士身患重病表示同情,但认为赵女士的病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引起,因此厂方没有义务承担其医疗费用,况且赵女士的费用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我在这个工厂辛勤工作了16年,没想到一生重病,厂子就撒手不管了,不仅不支付医药费,还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生病没医保,现在工作也没了,希望工会组织能帮帮我!”今年3月,遭遇困境的   赵女士向工会求助,工会律师受理案件后帮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近日,记者从赵女士处获悉,仲裁部门已裁决单位支付其1.5万元的医药费等费用。

  侵权事实

  女工患病住了院 单位不管还辞人

  赵女士自1996年起就在乡镇企业某衬衫厂工作,每月工资在1500元左右,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去年12月23日,她突发急病被家人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肾病需要住院治疗。住院一周后,赵女士又遵医嘱在家休养了10天。上班后不久,今年1月10日,她因为身体不适再次住院。今年2月7日,她发现自己已被辞退了,原因是旷工。

  谈起医药费,赵女士告诉记者:“之前我也曾向厂里问起是否给我们缴纳了社保,但对方表示自己是乡镇企业,无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如今,所有的治疗费用都是自己掏的,总共花了1.8万元,我要求厂里给报销,他们没理我,还借故将我开除了!”说话间,她向记者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病重抢救通知。

  后来,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厂的一名负责人,对方表示,赵女士从未向厂方请过假,属于无故旷工,厂方是根据规章制度将其开除,不存在违法行为。至于医药费,由于她未曾向公司请病假,所以厂里不予报销。

  维权过程

  工会帮忙来维权 企业赔付1.5万元

  不仅报销医药费无望,还被厂里开除。今年3月,赵女士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会法援律师邓美秀接待了她。邓律师指出,按照赵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单位既未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又拒绝承担其医疗费,且在医疗期内将其辞退的做法是显然违法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厂拒绝工会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邓律师帮助赵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免费为她代理了案件。赵女士要求该厂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开庭期间,该衬衫厂称,其属于乡镇企业,北京市没有明确规定须给职工缴社保;对住院费用,因赵女士未曾请假,属于无故旷工,单位不予认可,也不能报销。

  为此,赵女士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医院病历、诊断书等相关证据。仲裁委认为,赵女士属农村户口,1996年她开始在衬衫厂工作时,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相关事宜,且对于乡镇企业,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强制规定其应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但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本市的社会保险缴纳对象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该厂没有为赵女士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医疗待遇。对此损失,该厂应予以承担。经北京市医疗报销事务管理中心核准,赵女士医药费中符合报销的数额为1.2万元。最后,仲裁委裁决该衬衫厂支付赵女士医药费以及解约赔偿金共计1.5万元。

  专家点评

  不给员工缴社保 受伤单位须买单

  邓律师指出,本案中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就应为职工医疗待遇的损失买单。

  在仲裁中,该厂对于赵女士指出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表示认可,但是却无法接受赵女士要求其承担医疗待遇损失的请求。厂方对赵女士身患重病表示同情,但认为赵女士的病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引起,因此厂方没有义务承担其医疗费用,况且赵女士的费用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邓律师介绍,单位的反驳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职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因此,该衬衫厂应该承担赵女士医疗待遇损失的法律责任,赔偿赵女士医疗费中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部分。

  针对公司所称:赵女士因为身患重病无法再到公司上班,而身体状况恢复后也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也无法从事其它岗位的工作,因此双方结束劳动关系并无不妥。邓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算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得依法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赵女士要求厂方支付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也获得了仲裁部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