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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开发商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拒付费用被判著作权侵权

发布于:2014年03月3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开发商不仅未支付老程入围照片的报酬,而且未经作者同意,将其入围作品在售楼部展厅展出,侵犯了老程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三明网

  只为拒付摄影爱好者800元稿费,永安市某房地产开发商最终赔了2。4万元。近日,这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结。

  图省小钱,换来巨额索赔官司

  摄影爱好者老程年近七十,在圈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2年,老程参加永安市某房地产开发商举办的摄影赛。他精拍细选,送了32幅照片参选,8幅作品入围。按照赛前约定,老程每幅可拿稿费100元。

  2012年年底,得知参赛作品入围后,老程多次向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要求支付稿费,但被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说:“你送来太晚了,入围是照顾你,并不是真的入围,不能给稿费。”

  这个说法,让老程勃然大怒:“没有入围,那你们还把我的照片放大后展览?”老程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

  一怒之下,老程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并三次变更讼诉请求,最终要求每幅照片赔偿5万元,加上诉讼产生的费用,要求开发商赔偿40多万元。

  一百元还是五万元

  “我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获过许多大奖,所以最后诉求变更为每幅照片赔偿5万元。”法庭上,老程亮出了一摞发表的作品和证书。“老程在水平上达到国家级,其作品艺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都很大,开发商将其照片用于房地产销售宣传,应根据房地产的销售利润计算损失。被告侵权了,就不能按照之前的800元支付,赔偿损失应具备惩罚性和精神损失赔偿,参照其他案例的赔偿数额,我们主张每幅照片应赔偿5万元并不高。”老程的委托代理人说。

  开发商认为,老程主张的赔偿数额远高出其实际损失,老程自称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用这个名义衡量该作品的实际价值,不妥,“应按约定每张100元共800元支付稿费。”

  公益活动还是商业行为

  开发商为何拒绝支付稿费呢?开发商没有说出一个理由。

  开发商认为,当时,他们只是将摄影作品放在售楼部,并没有用于商业目的。“老程的作品对售楼并没有帮助。我们是公益活动,是为了宣传永安城市新面貌。”

  老程当庭否认开发商的说法:“我把城市拍得那么美,把周边美景展现出来,对你卖房没帮助?你们整个售楼部文化品位都上去了,来看房的人,都参观了我的照片,那不是帮你们促销,那是什么?”

  法院判决老程胜诉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程提供给开发商的8幅参赛照片,是摄影者对永安市地形地貌、建筑特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摄影,在摄影对象、角度、光线明暗等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应属于摄影作品。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老程提供参赛照片,虽然双方曾口头约定入围报酬为每幅照片100元,但没有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开发商不仅未支付老程入围照片的报酬,而且未经作者同意,将其入围作品在售楼部展厅展出,侵犯了老程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老程24000元,也就是一张照片3000元。

  老程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779。4元,有发票和收据为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老程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2997。6元,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支付给老程29779。4元,一桩著作权官司得以了结。(记者 骆志雄 通讯员 周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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