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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律师:商场以柜台已对外租赁对抗商标侵权责任不成立

发布于:2014年03月3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合肥商标律师:商场以柜台已对外租赁对抗商标侵权责任不成立。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某超市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11年1月,被告与案外人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被告超市内的柜台租赁给何某,约定该租赁柜台用于销售文体用品,何某保证取得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相应合法使用授权,被告对相关证明文件有备案、监督的义务。同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该文体用品专柜购买了一副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告诉称:超市专柜虽已对外出租,但被告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购物发票上盖有被告超市文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购商品是外租专柜售出的,租赁后,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提供税票,其所有销售行为与超市无关。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审查了承租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

  案件进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行为发生在被告所设的经营场所内,虽然被告将该柜台租赁给他人,但从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何某在经营范围、纠纷处理、责任承担等多方面都要符合被告的规定和要求,说明其经营行为受被告管理。尽管该超市审查了何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对承租人是否取得商标权的必要审查义务,且何某在被告某超市的经营场所内以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系一种外部行为,而超市与何某之间的租赁关系,系二者的内部行为。故被告某超市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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