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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法务之董事能否自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

发布于:2014年05月14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信称: "我是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近,我了解到该公司董事孔某个人也开办了—家食品厂,经营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

        2001年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大型企业广西建行、华安保险总公司从事法律顾问工作长达8年,曾担任华安保险总公司合规部合规管理室主任,深入了解不同企业内部职能设置、业务运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在企业的制度制订完善、诉讼、法律风险管理和合同风险防范等方面有深刻体会和独到见解,拥有丰富的企业法律工作经验。韦用文律师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目前在深圳第二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熟练掌握各类诉讼、仲裁程序,具备独立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上百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金融保险、经济、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业务。韦用文律师曾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深圳卫视、全景网等媒体采访,对金融、经济、交通肇事等不同时事热点发表法律专业意见。韦用文律师还在梳理自己的工作经验基础上撰写了《漫谈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公司公章管理的法律风险分析》等十多篇法学专业文章,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水平。

        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信称: "我是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近,我了解到该公司董事孔某个人也开办了—家食品厂,经营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我认为孔某有可能将公司的业务转到他个人经营的食品厂,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据了解,我国《公司法》是不允许公司董事这样做的。现孔某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怎么办?

    《公司法》中所称的董事经理均是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人员,了解s熟悉公司的内部事务,掌握着公司的业务秘密,并且享有公司的业务执行权。为了保证董事s经理忠实地履行职务,《公司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由此可见,董事必须对公司保持忠诚和信用,并且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与公司竞争,不得将自己置于同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来谋取私利。

     具体到来信所述,孔某担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务,其个人又开办了食品厂,并且从事经营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很显然,孔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六十一条所设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为此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5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公司监事会作为负责监督董事经理行为的法定机构,应当要求孔某纠正违法行为;也可以请求股东大会作出解除孔某董事职务的决议。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解除的决议时,可以依据《公司法》第_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向法院起诉。

     如果孔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监事会应当代表公司对孔某提起赔偿诉讼。若监事会不起诉,公司股东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孔某提起代理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