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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富海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打造中国互联网中小企业实效价值营销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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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络公司对于明星微博微信营销的一些看法

发布于:2014年05月29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明星利用微博发布自由言论,扩大影响力,本身无可厚非,但在推荐产品的同时,需要对产品的资质进行考量,网络代言同样需要一再审慎。
今年三月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指出,媒体发布、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需要与商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新规定或许会促使明星们在今后的代言活动中变得更加审慎,在“捞金”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公众的利益,但对于在化妆品和护肤品两类商品中最为盛行的,似乎并没有明确的约束。  “即使代言的护肤品爆出了负面新闻,也可以推搪说自己只是在微博上分享了一下。”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虽然在经济收益上比不上传统的代言,但这由于类推广方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同时艺人只需随手一转,就可以获得收益,又可以很好地规避传统代言中存在的风险,因此受到明星的青睐。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向记者表示,毫无疑问,明星凭借巨大的粉丝量,微博宣传肯定会有一个非常好的营销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引导性的。目前的问题是,如果只是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产品信息,则更像是在推荐一个产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代言,或者完善的合同约束,而这实际上又是一个商业行为。  “如果严格从法律来讲,明星不是一种代言,而是一种自媒体的推广行为。从国家的行政管理,或未来的法律界定方面,可能需要作一些扩大性的解释。从目前现有的司法实践来讲,微博转发不能直接定义为代言,但如果与广告推荐关联的一些不良法律后果发生的话,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