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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典当行,典当公司办理股权质押业务应该注意的问题

发布于:2014年08月09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典当咨询电话:*** ***)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在资本市场中,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并不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与其他抵押贷款相区别,股权质押贷款的质物不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它是融资方手中所掌握的公司股权。这种质押方式虽然法律上早已认可,但直到最近才开始盛行。

  股权质押担保相对于其它的担保方式更具有风险性。为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结合《办法》及《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典当公司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择优选择当户,严格评估拟出质股权的价值。

  单纯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所以典当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仍需要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典当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两点: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其次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须对该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

  (二)应当对当户出质的股权做认真的审查。

  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可出质的股权。

  2、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要审查是否已被原设立审批机关批准。

  3、审查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4、出质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要审查是否全体股东已过半数同意;同时还要审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可能产生纠纷。

  5、要审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交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6、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审查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7、出质人为公司,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的效力。

  8、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东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9、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要注意审查程序、目的和股份的数量比例。

  (三)当金发放后的监管要严格到位。

  根据股权质押风险较大的特点,典当公司发放当金后,也应加强风险防范。

  1、典当公司在发放当金后,在加强对当户进行贷后检查的同时,应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当股权数额发生变化时,质权双方当事人会对原合同进行修订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相应的就应当提交质权合同的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这样可以及时更新登记内容,以排除实现质权时的法律障碍,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3、适时提前行使质押权。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贷款安全,典当公司可以在和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典当公司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当一定条件成就时,提前行使质权。

  (四)及时主张和实现质权。

  对质押权的实现,《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做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处分股权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贷款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当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股权为贷款人所有。第十六条规定,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从实现质权的条件看,质权人实现或提前实现质权主要在以下情形: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2、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3、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质股权;4、出质股权灭失。其中,发生在主债务履行期内的后三种情形,质权人也可能采取财产提存而非提前清偿债务。

  从质权的实现方式看,质权人主要采取折价、变卖或拍卖出质股权三种方式。折价,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将出质股权折合一定的金额充抵债务,质权人成为持有出质股权的股东,由于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这与担保法禁止流质规定并不冲突;变卖,就是以协议方式将出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款用于清偿对质权人的债务;拍卖,是通过拍卖行将出质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者,拍卖所得款扣除相关拍卖费用后向质权人清偿债务。

  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考虑如下问题:

  首先,出质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均导致股权转让,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

  其次,出质股权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格条件需要公允、合理。

  维护质权人其他债权人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上述规定的目的。

  再次,出质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最后,诉讼仍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重要方式。

  但这只是国家为解决券商融资提供的特定模式,更多情况下质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实现其质权。

  结语:在设计质押合时要下功夫,详细约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以达到能顺利行使质押权的目的。通过主动的风险防范,保障在办理股权质押借款时把风险降到最低,保障股权质押借款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