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因损毁无法辨认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请求换证,需契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违法行为记分记载未到达12分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撤消、刊出或吊销的。
二、处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我国华裔)在车辆处理所涉外处理科处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处理所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处理。
三、提交的材料
(一)按规则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请求表》;
(二)请求人的身一份一证实原件;由署理人署理的,还需提交署理人身一份一证实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相片需求为:请求人请求机动车驾驶证事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五颜六色自己单人半身证件照。布景色彩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厚,神态自然,无显着畸变。照片尺度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处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身一份一证实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一份一证实,是《居民身一份一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一份一证实,是《居民身一份一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实。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一份一证实,是《居民身一份一证》或戎行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战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军人身一份一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地址证实。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我国华裔)的身一份一证实,是其入境的身一份一证实和居留证实。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的身一份一证实,是外交部核发的有用身一份一证件。
八、处理程序:
受理—审核—契合规则的,收存有关材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驾驶证
九、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全法施行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运用规则》
以上文章由整理发布http://整理发布转发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