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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省外贸企业推广报销比例政策出

发布于:2014年09月2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联合文件】2014年度陕西省外贸企业外贸推广补偿细则出,细则详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联合文件】2014年度陕西省外贸企业外贸推广补偿细则出,细则详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联合文件】2014年度陕西省外贸企业外贸推广补偿细则出,细则详询*** 

一、资金支持对象及内容

 (一)支持对象: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可为我省批准授牌的四个国家级外贸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宝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软件园)以及经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的三个外贸基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基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基地、陕西果业(西安A区、渭南B区、铜川C区、咸阳D区、延安E区)外贸基地)内的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共享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支持内容:专项资金支持为上述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建设,具体包括:

 1、产品设计中心。为基地内从事服装、鞋帽、电器和五金等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

 2、公共试验检测平台。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3、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4、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平台。

 5、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外贸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

 6、国际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关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7、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的初创外贸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

 8、公共交易平台。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共平台。

 9、公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公共平台。

 10、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外贸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平台。

 11、公共培训平台。为基地内外贸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公共平台。

 12、公共物流平台。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与基地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等等物流服务的公共平台。

 二、资金支持方式及支出范围

 (一)支出方式: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资助的支持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

 (二)资金支出范围:专项资金对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如下费用(同年度已经享受过专项资金支持的费用除外)给予补助:

 1、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购置或技术购置支出(物流平台的运输工具除外)。

 2、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发生的系统和技术开发费用。

 3、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费用。

 4、公共展示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为提供公共服务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

 专项资金资助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7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原则上应位于产业集聚区内(即基地或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会计信息准确、真实、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有一定的经营业绩,有能力并具备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的技术、资金、场所和人员,为基地内至少5家(含5家)以上外贸企业提供相应的无偿或优惠服务。

 4、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一致(如项目在关联公司执行,则关联公司之间应是绝对控股关系,申报时一并提供股权证明)。

 四、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单位,向基地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资金支持计划项目。

 五、资金拨付及项目验收

 1、对列入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预拨60%的资助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2、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申报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六、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建设执行期为一年半,即2014年6月1日后开工,最迟2015年12月31日前完工;

 2、支持同一个基地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个且每个项目承担单位只能申报1个项目;

 3、必须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无偿或优惠服务;项目申报单位须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该项目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无偿服务或优惠服务、技术交流共享的相关协议。

 4、所申报的项目本年度没有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

 六、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不得漏项及随意更改表格内容;填报数据以2010年末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缴税情况及证明;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7、项目已经投入资金的凭证(符合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所提供凭证总金额须与已投入资金额相符;如票据过多也可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费用清单;

 8、项目申报单位与服务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向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无偿服务或优惠服务、技术交流共享的相关协议;

 9、项目可提供公共服务的基地内外贸企业名单(含与各服务单位的服务协议);

 10、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或证明资料。如各类专业证书、技术合同、企业通过的认证、评级评优资料等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合理,并依次列清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于2014年8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商务厅(财务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各一份。

附件1、陕西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请表

 附件2、2014年陕西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汇总表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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