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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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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常见的损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原因

发布于:2014年11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江西南昌旅行社】旅游的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地的实现与否。而安全保障权指的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比较常见的损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原因


     【江西南昌旅行社】旅游的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地的实现与否。而安全保障权指的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 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


     四、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 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 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 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江西南昌旅行社】通过上述对于案例的回顾与分析,希望大家能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不管以后出门旅游一份保险保障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