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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医院视力矫正出台了哪些最新的办法

发布于:2014年11月1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异常视觉经验”实际上就是指引起儿童弱视的病因(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几种常见形式。合并其他病变,部分具有明显屈光异常或眼位异常的患者,可能合并先天性眼底病变,眼底镜检查一般可以明确。但由于部分低龄儿童不配合眼底镜检查,可能导致其他眼底疾病的漏诊。新标准中,对拟诊“儿童弱视”的病例建议积极寻找引起儿童弱视的异常视觉经验(危险因素)。

 

部分视路或颅内病变的患者可能出现视力矫正异常

    而患者眼部一般无器质性病变,按照传统的诊断标准,都纳入“儿童弱视”范畴,导致重要疾病的漏诊,延误治疗。在临床中,会碰到部分视力矫正低下的病例,辅助检查(如眼电生理、头颅CT )未能发现病变的,以往常谓之“先天性儿童弱视”或不明原因的儿童弱视。但近年来的临床及研究发现这类患者可能是癔病、伪视力矫正低下或某些我们尚不清楚的疾病所致的视力矫正低下。所以对于该类患者,很多学者倾向“密切随访”的观点,而不是纳入“儿童弱视”的诊断了事。在有些书籍中,将不明原因的儿童弱视归入“先天性儿童弱视”的范畴。笔者认为在下“先天性儿童弱视”诊断之前,应先明确两个问题:(1视力矫正低下是什么时候开始发生的?(2)视力矫正低下的状态持续多久,是否有变化?只有“视力矫正低下”状况自幼即出现,且随访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未见明显改变的,才可以考虑“先天性儿童弱视”的可能。临床中,因幼龄儿童无法叙述出现视力矫正差的确切时间,给诊断带来一定的困惑。且这类病人因没有引起儿童弱视的“异常视觉经验”,很有可能是其他我们尚未认识的病因存在,可列为“儿童弱视可疑对象”,密切随访。

    在过去的十五年里,我国一直以“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矫正≤0.8 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儿童弱视”作为儿童弱视的诊断标准。拥挤现象是指儿童弱视患者的屈光矫正中,单视标的矫正视力矫正比整行视标的好1-3行,主要表现在综合验光仪(一般用单视标)的矫正视力矫正好于插片验光(一般使用固定的灯箱视力矫正表)的矫正视力矫正。但是因为该诊断标准未能真正揭示儿童弱视的本质,导致了儿童弱视诊断的不规范,甚至使很多健康的儿童加入到儿童弱视的行列中,并接受长时间的儿童弱视训练,不但浪费了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且给患儿幼小的身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这是儿童弱视患者的临床特点,反过来,“拥挤现象”的存在是“儿童弱视”诊断的支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作为儿童眼保健的一线人员,应认真学习和体会儿童弱视诊断的标准,把好我们的诊断“关”,减少误诊及漏诊。并积极采用中医叩刺渗透家庭疗法进行治疗。

 

注重矫正视力矫正与年龄的关系

    新标准更注重视觉发育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到低龄幼儿视力矫正未充分育或发育迟缓等情况的存在,对于矫正视力矫正未到达0.9但高于该年龄段正常视力矫正下限的儿童列为可疑对象,严密观察,不纳入“儿童弱视”范畴。诊断性治疗,对于一些儿童弱视的可疑对象(诊断不明确而又排除了其他的诊断,如不明原因的儿童弱视),一般会按照儿童弱视的治疗标准进行诊断性治疗,并严密随访。如治疗有效,支持儿童弱视诊断,反之,则需改变诊断思路,查找其他引起视力矫正低下的原因。这样可以避免儿童弱视诊断扩大化及由此引起的过度治疗。

  “异常视觉经验”实际上就是指引起儿童弱视的病因(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几种常见形式。合并其他病变,部分具有明显屈光异常或眼位异常的患者,可能合并先天性眼底病变,眼底镜检查一般可以明确。但由于部分低龄儿童不配合眼底镜检查,可能导致其他眼底疾病的漏诊。新标准中,对拟诊“儿童弱视”的病例建议积极寻找引起儿童弱视的异常视觉经验(危险因素)。对不存在上述“异常视觉经验”的病例,应进一步检查排除视路病变、颅内病变、癔症或伪视力矫正低下等可能,而不该草率地下“儿童弱视”的诊断。儿童弱视是常见的儿童眼病,如不及时治疗,将对患者的学习、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随着近年来大量的宣传报道,患者家长、眼科及相关的保健医生对儿童弱视越来越重视,但随之而来的诊断泛化和治疗过度化,导致公共医疗资源的浪费,增加患者家庭经济和精神负担,甚至给患儿的身心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