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收费权)质押
收益权质押,系指以收益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质权人)之债权未获清偿时,债权人(质权人)可依合
同约定并履行一定程序,通过转让收益权直接获得收益款项来抵偿债权。收益权质押主要有公路收费权质押、矿业权质押、电视台广告收费权质押、物业管理收费权
质押、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收费权质押,城市引供水收费权质押、电费收费权质押、电讯经营收费权质押、煤气管道收费权质押、公园门票收费权质押等形式多样的
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上述收费权实质上是一种“收益权”,是一种特殊债权,有别于传统的权利质押之权利,虽然它属于权利之一种。收益权不是具体或具有实物
形态的财产,而是依存于未来的可得收益。收益权质押作为一种崭新的担保方式,已突破了传统法律之权利质押种类。
账户质押
账户质押指债务人向开户行申请贷款,并以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向开户行质押,以此作为贷款的担保,或债务人将账户向开户行以外的债权人质押,债权人
以得到开户行的承诺,限制债务人使用质押的账户的担保。账户本身是不能变现的,价值在于账户内的资金,因此,账户质押的标的实际上是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
我国担保法承认动产质押,金钱属于特殊动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
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金钱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一般债权质押
一般债权质押系指以一般债权为标的设立质押,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一般债权即民法上的债权,一般债权的产生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
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的标准都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待权自有其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入质1。但是对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如将来就
不动产订立租赁契约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于入质2。选择债权设质,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选择权也附随入质。一般债权质押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让与
的债权,二是可让与债权,还需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如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权就不得设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