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2007年《物权法》颁布并规定“不动产实
行统一登记制度”,历经7年酝酿,今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面世,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公布,即引发了社会各
界的广泛讨论。之前被热议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单元等事项,依然是被关注的焦点。《条例》还被公众寄予了防治腐败、遏制高房价、提高政府效能
等诸多期望。
不动产统一登记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房地二分”、多头管理的制度制约了不动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动产归属国土资源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林业部门、渔业部门等多
部门管理,登记管理较为混杂,信息系统不统一,不利于不动产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明晰不动产产权,规范不动产管理秩序,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迫在眉睫。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阻力
不动产管理部门多头,利益冲突协调难。不动产管理权是一种行政资源和权力,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相关部门权力的让渡,不可避免遇到阻力。《条
例》颁布不久,国土资源部即表示采矿权和探矿权暂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规定在国家层面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登记,而在地方层面并未明确具体负
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且区分市县两级,其登记管理机构的确定及体制整合将面临诸多挑战。
不动产立法不统一。不动产登记实施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条例》最后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而《条例》实施前公布的法律如果与《条例》发生冲突,该适用哪些条款?依照法律适用原理则应有优先适用法律,这将使条例
普遍适用的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