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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阳区理财产品汇总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的四点思考

发布于:2015年01月1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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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的四点思考

 

      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加速推进,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负债稳定性继续下降,资产负债错配问题愈加凸显,银行业金融机构调节信贷结构和行业集中度、缓解资本压力的需求不断加剧,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和金融稳定性的管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因此,国务院将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大局。2013年6月,国务院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8月,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政策密集出台预示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迎来加速发展的时代。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是证券衍生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它既是一种金融产品的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

      发展历程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探索。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发行了2亿元地产投资券,这可以说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首次尝试。此后,中国开展了一系列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海外设立SPV,同时完成评级、承销等相关工作。这也为后来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积累了宝贵经验。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开始着手研究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奠定了法律环境和基础。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十部委共同组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协调工作小组成立,这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幕正式拉开。

      2005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试点开展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从2005年至2008年,共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17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发行规模约667亿元。之后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试点一度暂停。直到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新启动。2013年8月,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参与了试点。截至2014年12月上旬,共有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了56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约2253亿元。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与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从启动之初就表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同特点。

      首先,基础资产仍以银行对公贷款为主。尽管经过近十年试点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从单一的对公贷款拓宽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小额消费贷款、信用卡汽车分期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铁路专项贷款等多种类型,但由于发起机构腾出信贷规模、降低资本占用和信贷集中度的现实需求及市场和投资人对该类型产品结构的认可度,导致对公贷款在基础资产中占比仍然高居榜首。

      其次,投资者类型有待进一步丰富。从试点初期,相关部门就在积极研究引入多元化投资者,加快培育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在内的多种类型机构投资者对资产支持的认知和兴趣,促进信用风险分散转移。但由于现行市场机制和证券化产品的特性,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仍是主要投资者,占比60%~70%,容易造成信用风险在银行体系内循环传导。

      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总体规模偏小,产品结构单一,市场流动性较差,尚未形成市场认可的公允价值。尽管扩大试点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速度和规模显著提升,但与目前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规模相比仍然占比很低,质押回购等相关机制尚不健全,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也造成流动性较差,加大了产品估值难度。

      最后,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尚未真正实现常规化发展。从试点初期,中国尝试探索适合中国市场现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但总体来看一直在额度管理和审批制的框架下进行,这一方面从审慎性的角度保证了试点的平稳运行,但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化发展进程。

      监管框架

      按照试点和立法并行推进的发展战略,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制度框架不断完善。试点启动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住建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就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监督管理、市场运行规则、房屋抵押权变更办法、会计处理原则和税收管理办法等发布了近10个部门规章,初步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制度框架。

      其中,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成为了试点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资本计提等方面要求进行细化。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扩大基础资产和投资者范围,并明确提出了风险留存、双评级等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通知》,允许发起机构采用更灵活的风险留存方式,提高发起机构资本释放效果和业务开展的积极性。2014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会将原有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通过机构资格准入和项目备案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市场效率,这也预示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框架向着常规化方向发展。

      常规化发展的几点思考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思考以下几方面问题:

      1.坚持市场化原则,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由外生性向内生性驱动转变。

      尽管随着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实施和备案制改革的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热情与动力大大提升,但依然存在政治意义大于经济利益选择的情况。试点期间,部分机构甚至出现了风险调整资产收益(RAROC)下降、账面亏损的情况。随着常规化的发展,发起机构会更多地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化和商业化的原则开展业务。这从客观上就需要银行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发挥参与主体的能动性,通过优化结构设计、完善系统模型等技术手段逐步降低发行成本,制定合理的总行部门间、总分行之间的内部激励政策,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真正使资产证券化成为由银行内生需求驱动的创新业务。

      2.拓宽基础资产类型,积极探索创新渠道和业务模式。

      一是从基础资产类型看,除目前产品大多选择的对公贷款外,其他多种类型贷款都非常适合入池。例如个人消费贷款具有用途和授信方式多样、提前还款不确定性大、分散性高同质性强的特点。在中国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长的经济环境背景下,个人消费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和年增长率均接近20%。个人消费贷款证券化可以迅速盘活以零售业务占比较高的中小银行的存量资产释放流动性,也有利于调整中国信贷结构,促进消费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相互支持。此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也都是投资人偏好较高的证券化类型。

      二是从业务模式看,试点期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上市交易。作为银行间市场的有效补充,交易所市场可以将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机构范围扩大到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止风险在银行业内部循环传导。可探索利用交易所市场在法律监管制度和多元化投资者方面的优势,多渠道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真正实现由市场参与者自主选择业务模式和发行场所,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3.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机制。

      首先,完善的市场基础设施是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效性的前提,也是业务常规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中,优化并改善信息披露机制是重中之重,也是控制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在信息披露环节上可设立一个专业化的、具备较强市场跟踪与创新能力的专门机构,对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态势进行持续跟踪与分析,为市场提供信息披露规则设计、信息披露途径、信息统计分析等三方服务。在信息披露规则设计方面,应结合证券化市场与产品的特点,制定合理有效的信息披露要求,设计产品相关信息披露的深度、广度、标准、统计口径、更新频率等各个方面,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向市场参与者发布施行。

      其次,健全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机制,建立证券化产品收益率曲线、形成公允的市场价值、提高二级市场活跃程度的基础。一方面是从制度上通过完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机制、提供做市商制度、提供融资性质押支持政策等方式缩小流动性溢价空间;另一方面是加快历史数据库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丰富提前偿付率、违约率、违约迁移矩阵、回收率等历史数据,并强化信息系统和定价模型的搭建,以帮助发行人和投资人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和定价。

      4.平衡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建立常规化监管框架。

      一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规范化、阳光化资产证券化渠道开展业务创新,切实满足机构的现实需求;针对以监管套利为目的,对隐含潜在系统性风险的类资产证券化和影子银行业务加强监管,强化功能监管和跨部门协调,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手段,逐步取代灰色地带扰乱市场秩序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另一方面,常规化之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银行的一项日常业务,其监管重点应从产品发行前的审批转向业务持续性的常规监管,在“事前资格准入、事中持续监测、事后资本补偿”监管框架下,引导商业银行坚持市场化运作,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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