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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药招商关于2015年甘肃省执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的通知

发布于:2015年02月08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甘肃药招商关于2015年甘肃省执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级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关于2015年甘肃省执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级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顺利完成。根据《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药采发〔201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关于印发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常用低价药品议价挂网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4]442号)等要求,自2015年2月9日起,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机构需全面执行本次基本药物品种中标结果。同时废止原同品种药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标结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采购目录
(一)《2014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采购目录一、采购目录二和常用低价药品议价采购目录。其分别来自于《2014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集中采购招标目录(一、二)》中标品规和议价成交品规。

(二)采购目录一为基本药物,原则上供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品种配备使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达到一定的配备使用比例。至2015年底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5%,三级专科医院不低于20%,二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不低于45%,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机构不低于50%。

根据《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采购目录一的单独定价药品(包含优质优价),如不能执行基本药物价格,限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竞价品种综合评分高且价格高者限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经价格整理后价格仍然异常的,限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三)采购目录二为非基本药物,限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常用低价药品除外)。


(四)已中标品规中的基本药物品种若不可替代,且必需,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备案采购解决需求。备案采购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备案采购”模块如实进行网上填报。

(五)对于常用低价药品议价采购目录由各地按照区域议价单元供全省(区域)配备使用。其中东片区域包括庆阳、平凉、天水、陇南4个市州;西片区域包括酒泉、嘉峪关、金昌、武威、张掖5个市州;中片区域包括兰州、定西、白银、临夏、甘南5个市州。

(六)对于《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2015年)经医疗机构遴选筛查按本次调整后公布的目录执行,其它分类管理目录根据中标结果执行情况和临床保障供应情况适时调整。《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2015)更新在药品采购平台,请按平台要求填报采购数据。

(七)关于采购目录信息,请各医疗卫生机构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公布信息为准。


二、药品采购及价格

(一)已采购的以往中标品规,可延期使用至2015年3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原中标企业的中标药品。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本次中标价格采购销售药品;未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其采购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根据有关规定,其销售价不得高于中标零售价(本次采购平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常用低价药品零售加价后不得超过日均费用化学药品3元中成药5元的标准。以上价格均含配送费用。

(三)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按区域议价片区的议价结果执行。

(四)对列入省重点监控的品种(品规),其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基本药物总采购金额的3%。

(五)实行中标药品价格动态管理。在本采购周期内,对进行价格监控的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品规,参照周边省份(新疆、青海、宁夏、陕西、河南、四川)最新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其他价格监控品规(主要为执行不同质量标准或价格,增加适应症、获奖而区分不同竞价组中标价格差异较大的),参照全国省级最新中标价进行动态调整。同厂家同品规药品,凡中标价明显高于医疗机构正在执行的实际采购价的,经核实后按“就低原则”进行调整。

(六)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网上采购基本药物品种,不得网下采购。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类药品暂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继续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公布基本药物品种价格信息,供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三、药品配送

(一)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甘卫药政发[2014]515号),2014年我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按照“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条块结合有机衔接”的药品配送新模式开展配送服务。非基本药物的配送也按照新调整的配送政策执行。

(二)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配送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甘卫药政函[2014]648号)和《补充通知》要求综合考虑原保障供应情况、配送能力等积极稳妥地做好配送企业遴选工作,确保配送政策调整前后衔接良好。

(三)以市州为单位公布和上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所辖县一体化配送企业名单,确保中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良好。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在单位网站公布并报备。遴选部门应加强对已遴选配送企业的管理及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和末位淘汰。

(四)中标产品及企业可从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遴选和承担一体化配送任务的企业中自主择优选择配送企业进行对接,对接配送企业数不得超出医疗卫生机构和当地遴选的配送企业数和名单。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企业遴选确定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书面配送合同,双方对合同约定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六)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后,还需自行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两个环节进行品种对接,建立网上配送关系(电子合同)。配送合同的变更解除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变更、解除”及“变更、解除确认”予以实现。为确保网上配送关系及时调整,继续支持单方申请解除配送关系,配送合同解除的实质性内容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发起解除配送合同申请人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法律责任。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单方解除纸质申请。

(七)根据动态管理规定,导入平台的配送企业名单还将根据企业申请及条件适时增加,供中标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自行选择。对新加入参与配送的企业(以年度计算)给予一年度的配送准备宽限期,若宽限期满总积分仍低于60分者,或两年没有参与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配送,取消其配送资格。所有配送企业名单已导入平台交易系统,供品种对接使用。

(八)中标企业品种直接配送应覆盖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为保证药品质量,直接配送企业和省外药品配送企业在甘药品配送的运输条件应符合新修订GSP规定要求。生产企业所属的仅承担本企业中标品种的药品经营企业视同为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九)负责遴选和签订一体化配送协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及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同时与药品供应商签订廉政协议。

(十)平台配送关系建立及确认自2015年2月6日起开始。

四、监督管理

(一)自新一轮中标结果执行起,药品采购平台将对所有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导入平台的配送企业和网上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开始新一轮进行积分管理,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甘卫药政发[2014]521号),若参与配送企业总积分低于60分,将被列入黑名单,中标或配送企业资格将受到相应惩处。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监督,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对中标结果执行、网下采购、使用非中标品种、采购与配送品规不一致、擅自提高采购价、不按时结算药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诚信等违规行为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罚,并上传处罚结果至诚信档案。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统计分析、积分和诚信管理等功能,对挂网品种、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配送企业进行考核管理。

(四)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市(州)综合采购情况、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排名、积分和诚信档案进行不定期通报或公布。

五、价格核查

(一)为了确保本次基本药物品种中标价格合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局负责收集中标品规与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出入较大的品规价格数据,汇总加注意见后上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上报。

(二)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向市州反馈价格数据并附购销证明(购货发票或入库单复印件),上报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纸质版须有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未提供购销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六、其它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保障药品供应的,根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取消该品种(企业)中标资格,按备选中标企业顺序递补。

(二)价格监控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本采购周期内,对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的品规,参照周边省份(新疆、青海、宁夏、陕西、河南、四川)最新中标价格进行价格动态监控;其他价格监控品规(主要指执行不同质量标准或价格,增加适应症、获奖而区分不同竞价组中标价格差异较大的),参照全国省级最新中标价进行动态价格监控。全国或周边省最新中标价格低于我省中标价格的,按就低原则调整。

(三)重点监控是指对采购目录一和采购目录二部分临床必需但价格较高的品种或未纳入本次基本药物品种招标采购目录但临床必需经多家医疗机构备案采购或申请,专家评审后列入省重点监控目录的品种。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将执行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中标结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给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