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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司律师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设计之探讨

发布于:2015年05月19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昆明公司律师学者们一般认为此条在我国确定了合同违约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昆明公司律师学者们一般认为此条在我国确定了合同违约的严格责任。
       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违约并不以其是否有过错为条件,而是看当事人是否造成了违约的事实。对于规定严格责任的意义论者已多矣,笔者在此不赘述。昆明公司律师需要指出的有两点,一是我国合同法虽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违约的严格责任,但由于有的合同的特殊性,其违约责任仍以过错为其发生要件。
       另外,严格责任之严格也并非绝对,除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特别的免责事由,即合同法的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该条中不可抗力成为法定的违约免责事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以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并以不可抗力作为一般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
    合同法分则中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其他法律最相近似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可以在本案中参照适用,昆明公司律师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是规定经营者的有关法律责任,就违约救济问题其并未予以规定,如何解决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仍然要从合同法中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