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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最优秀律师李飞专业解析立法权的性质

发布于:2015年05月23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从权力的来源上立法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自身拥有的立法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该立法权可制定、修改、和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性规定。昆明最优秀律师、云南最优秀律师昆明李飞律师专业解析立法权的性质。

        从权力的来源上立法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自身拥有的立法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该立法权可制定、修改、和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性规定。昆明最优秀律师、云南最优秀律师昆明李飞律师专业解析立法权的性质。

        立法权是近代分权理论与实践的产物,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所谓立法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指这种权力较之行政权、司法权而言,在适用范围、运作特点、合法性基础等各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虽然近些年来,在许多国家出现了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形,如委托立法,行政司法等,但上述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三种权力划分的根基。之所以说立法权是一种具有政治性质的权力,是因为立法权通常与国家的最高权力相联系,体现或代表国家主权或人民主权,并且管辖具有普遍意义的事物。

        在这方面,许多思想家都有过重要论述。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说:“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他还说:“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为的准则”,而“谁能够对另一个人 订定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同时,立法权也是其它一切权力物的渊源,“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它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昆明最优秀律师、云南最优秀律师昆明李飞律师团队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债权、知识产权、交通工伤、公司法律事务及法律顾问、商务谈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