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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死亡赔偿律师夫妻间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与处理

发布于:2015年05月28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昆明死亡赔偿律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昆明死亡赔偿律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特点:一、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一)夫妻有无共同借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借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没有共同借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三)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离婚时确认了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双方应当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在离婚前没有对该债务清偿的话,昆明死亡赔偿律师那么在离婚后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男方和女方,要求共同承担连还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