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李飞律师团队网

联系资料

李飞律师团队网
所在地区:
云南省 昆明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暂无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李飞
移动电话:
1866*******
电子邮箱:
暂无

昆明李飞债权债务律师告诉你实行代位权的条件

发布于:2015年07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昆明债权债务律师、昆明债权律师昆明李飞律师告诉你实行代位权的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昆明债权债务律师、昆明债权律师昆明李飞律师告诉你实行代位权的条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如A向B购买一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C,如果A怠于请求B交付,则C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A的资力状况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请求交付该古董。在特定物的买卖中,债务人的资力状况与债权的实现并无直接关系,债权人无须待债务人资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权。

        昆明债权债务律师、昆明债权律师昆明李飞律师为广大案件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专业法律服务;以其精湛的法律服务水平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