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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运公司租约并入提单的有关问题

发布于:2015年08月2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中国国际货运公司租约并入提单的有关问题。租船实务中把租约的某条款加注于签发的提单上是通行做法。

    租约并入提单的有关问题。
一、租约如何并入单
    租船实务中把租约的某条款加注于签发的提单上是通行做法。即为订立一条附加条款,它规定租约的某些或全部条款并入提单中。不同的附加条款规定在效力上是有不同结果的。租约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而班轮提单只有一个合约,但租约B/L就有船东、租家和受让人的三角关系。租约提单全靠转让才赋予它合约的使命。租约提单转让若不附上租约副本,则提单受让人对租约一无所知,不过使用的是“DongerBill”(金康合同下提单),则因金康合同标准化,上述情况出现不多。根据英国的1855年提单法,提单一经转让自身就变成了合约。因此船东和租船人都须谨慎。根据国际商会(ICC)所订的贸易条件(Incoterms1990)的解释,规定把租船合同并入的提单在转让时应附上一份租船合同副本供受让人参阅。租约并入提单的文字应如何表述呢?加注于提单正面的该并入条款常有以下几种:
①运费和其他所有条件按租约办理(“FreightandallotherconditionsasperC/P”);
②所有条件和除外条款(“Allconditionsandexcept-tions”);
③所有用语、条件、条款或除外条款(“Alltheterms,provisionsandexceptions);
④所有用语、规定和除外条款(“Allterms,conditions,clauseaa-dexceptions”)。
    以上四种表述中第①种含义最狭窄;第④种附加条款含义最广,此时即使提单中并入租约的苛刻条款也会有法律效力。租船合同并入提单的条款的文字表述必须清晰和全面,否则“并入条款”的适用就会受到一定限制。并入条款即使具有了合法性,但如所规定的并入条款对提单来讲是不合理的,而且与提单不一致,那么并入条款是无效的。比如提单中原来订有“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s),当租约中的条款与海牙规则或海牙-威斯比规则相抵触时,该抵触部分条款是不能并入提单内的。
    租船运输中常发生分租现象,因此并入条款所指的租约必须写明是指哪一个租约,应指出该租约的签约日期,以示明确;如果不写明日期,比如在英国的判例中,即指“第一租约”(headC/P)。租约在签订之后,签发提单之前,如作了修改,则提单上的并入条款所指租约应是修改后的租约。哪一个租约并入提单是非常重要的,如运费支付的规定在提单上常以“运费支付依租约”(FreightpayableasperC/P)的表述,实务中,因文字不明确易产生纠纷。
二、租约提单是由谁提供的提单
    按照国际航运业务的习惯作法,尽管船东和租船人订有租约,但在货物装船之后,租船人仍需要船方签发提单。船东提供的提单,与租船人提供的提单,在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一,船东提供提单的租船运输。船东提单被签发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又将提单转给第三者,解决纠纷的依据应是提单,而不是租船合同。但若提单上船东责任高于租约责任时,船东可在赔付提单持有人之后,再向承租人追偿。但对船东来说,这毕竟易出问题,所以船东往往在提单加上“租约并入提单条款”。不过,实务中提单受让人不愿接受此类提单。第二,租船人提供提单。
    此时船长受托签发以租船人为承运人的租家提单,提单持有人据提单与船东无任何法律关系。即使提单持有人是租船人本人,就提单而论,他们间仅能以租约为法律依据。然而租船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便出现以提单作为合同凭证的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提单上任何“租约并入提单的条款”而导致租约适用的规定都是毫无意义的。但此时船东不要以为便可高枕无忧。货物是由船东的船舶运输的,提单持有人仍有权对船东起诉,船汞当然不能免除责任,不过此时船东可通知租家出面与提单持有人解决,船东责任仍不会超出租约。船东应切记:货主总认为扣船总是在货物索赔中的第一选择。
三、租约提单下承运人的认定
    租约提单经背书转让到第三方时即为有效的合约。此时提单的承运人是船东还是租船人,通常以下列3个标准作为认定租约提单下的承运人身份的依据:①租船合同下的船舶由谁控制和占有;②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其抬头是谁;③租约下的提单,船长是受谁的委托或代表谁来签发的。据此航租提单的承运人是船舶所有人;期租提单的承运人既是船东又是租船人;光租提单的承运人是承租人。
四、关于船长签发租约提单
    租约中没有特殊规定,或者没有明确的授权,船长或船东代理人无权擅自签发在内容上与租船合同不一致的提单。实务中,当租船人所作指示有损于租约时,船长也无奈;一则他不了解租约内容,再则他为船东雇佣也是租船人的代理人;所以船长据租船人指示而不是船东指示,代表租船人签发提单。提单上有关应填事项须据租船人指示,并且要求租船人下达指示时“不伤害租约”。船长按租船人的指示签发提单造成船东责任大于租约责任时,租船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船东有责任证明:提单持有人是知道存在租船合同。这样,“并入条款”的选择显得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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