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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纠纷律师经济纠纷的哪些事情我来为你解答

发布于:2017年05月18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民间借贷这种官司要多少律师费?:按照案件所涉及的数额,以一定的比例收取律师费。?... 前期收基本的办案费用,后期按照最终回收标的的百分比收取律师费.联系电话:***

  房客疏于管理引火灾 房东起诉获

原告杨某在会广丰新车站对面南外街有九间店面,被告何某租赁了原告其中的一间店面经营“湘里人家”。在2009年8月9日下午,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引起店面着火,从而导致与被告经营的“湘里人家”相邻的原告九间店面全部烧为灰烬。事发后,原告对所烧毁的九间进行修缮,共花去修缮费用5余元(包括恢复水电、装修材料、工资等),原告把店面修缮好后继续对外出租。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赔偿给原告店面的修缮费。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店面修缮费用58255元及店租损失12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营的“湘里人家”西侧(即餐馆后面)搭建有简易木板房,用于摆放餐桌及堆放蜂窝煤等杂物。2010年7月18日下午18时16分许,“湘里人家”最西侧木板房内冒着烟,不一会,出现明火并遂渐蔓延,火势很快向周边扩散致九间店面全部过火,屋顶均被烧坍塌。后会昌县消防大队作出认定:一、此火灾最先起火部位为南外新村258号“湘里人家”最西侧简易木板房内,起火原因不明;二、灾害成因是起火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简易木板房,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导致发生火灾后蔓延迅速,扩大了火灾损失。据此,火灾系由被告经营的“湘里人家”内所引起的法律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因疏于管理,租赁原告的店面经营餐馆中未注意防火安全,导致室内起火发生火灾,烧毁原告的九间店面,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店租损失12800元属间接经济损失,根据消防大队的事故认定,起火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简易木板房,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导致发生火灾后蔓延迅速,扩大了火灾损失。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的店租损失,应由原告自负为宜;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物价鉴定中心按评估的方式计算的价值较合理。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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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使用细则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 相关规定定;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瑕疵通知

5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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