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昆明财务代理雄企商务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昆明工商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昆明财务代理雄企商务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昆明工商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从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云南工商代理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云南财务代理除会计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财政机关负责对其发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检。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