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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2016年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将实施“最严格”管理制度

发布于:2015年10月20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区将适当调整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超额取水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让劳道小编带领大家一起赶紧了解一下吧!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水资源标准分为两个区域,Ⅰ区指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博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伊犁州的奎屯市、塔城地区的乌苏市、沙湾县;Ⅱ区指伊犁州(奎屯市除外)、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除外)、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调整后的城市(镇)公共自来水,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2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为0.06元/立方米;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为0.05元/立方米。

调整后的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4倍核定;

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调整后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农村生活、养殖和公用事业取用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标准为0.05元/立方米、0.03元/立方米,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03元/立方米、0.02元/立方米。

其他征收规定

水资源费是对取水单位征收的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知,水资源费调整后,超额取水实行累进加价。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另据介绍,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或地下水超采区用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此外,新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最低,居民生活用水价暂不受影响

新水资源标准实施后,收费最低的仍是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最高的是高尔夫球场和高档洗浴用水;影响最广的是城市(镇)公共自来水;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乌鲁木齐水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底乌鲁木齐调整了城市用水价格,由于2014年底乌鲁木齐刚调整了城市用水价格,因此乌鲁木齐居民生活用水价短期内不会再作调整。

来源: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