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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标申请讲解商标未注册时怎么保护

发布于:2015年12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中山商标申请讲解商标未注册时怎么保护。申请注册了商标,自有法律的保护。
讲解商标未注册时怎么保护。
申请注册了商标,自有法律的保护。可那些还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应该如何保护呢?维益商标今天就来告诉你答案。
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侵权困扰,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已经渐趋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也可以对知名品牌提供多角度的法律保护。但事实上,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难题之一是当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进行商标注册时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局限性
国外知名品牌如已在国内办理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注册登记,则其在中国境内诉求行政或司法保护时就会有合法的权利依据。然而,如果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实施任何申请、使用和注册行为,则其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就会面临尴尬,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这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未注册且有知名度;二、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情况1:未注册但有知名度
这种情况是指,国外知名品牌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在中国境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此种情形下,对国外知名品牌提供保护的法律依据源于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对于在某个成员国已经驰名而未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或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但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而且还将其延展到服务商标。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与上述公约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该条款表述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请注意,这条法规是有两个前提条件的,即“实际使用”和“事实上已具备一定程度的市场知名度”,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关键因素,才能享有这个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对在中国未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商标法》所给予的保护是不跨类的,即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
情况2: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另一种情况是,国外知名品牌虽然在国外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度,但在中国既没有使用也没有一定的知名度。问题是,当该品牌在中国被抢注时是否能够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该国外品牌在此种情形下是极难获得保护的。理由在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具有地域性的属性,在国外注册的知名商标在国外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并不包括中国的法域。换言之,其欲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首先要形成中国法律下的商标权或在先权利;而不在中国注册或者使用就不会形成商标权,亦不会形成在先权利,该国外商标权利人从而无从主张获得中国商标法的保护。
国内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中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尽管《商标法》也承认某些情形下通过使用可获得一定的商标权利,但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利是根本原则。在中国《商标法》中,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主要依据为《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和第31条,这三项条文皆是从禁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来保护具有在先使用情形的未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也是一种对未注册商标或商品标识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和程度有限。国外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如尚未在中国注册其商标,为了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应保留好其商标在国外驰名的证据,不过这一做法不能有效惩戒对未注册知名品牌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对于已发生的抢注行为,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对方恶意抢注以及已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要想获得满意的法律保护近乎不可能。
因此,综合来看,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不管是国外大企业的知名商标还是国内个体户的无名商标都应该在第一时间申请商标注册,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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