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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注册商标讲解哪些情况属于恶意注册商标

发布于:2015年12月28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中山注册商标讲解哪些情况属于恶意注册商标。恶意注册,即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或者邻近关系或者合作关系,剽窃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讲解哪些情况属于恶意注册商标。
商标权保护的客体是商标权人所注册的商标。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但驰名商标例外。当然,一个商标要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必须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条件。
恶意注册,即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或者邻近关系或者合作关系,剽窃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我国,虽然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出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危害,我国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我国在立法上是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
恶意注册商标还包括代理人或代表人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情形,具体是指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这是恶意注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的利益。现行商标法对该种恶意抢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工商业者由于缺乏商标意识等原因,使用商标没有注册,如果通过使用,该商标就会在一定地域内被一定的公众所知晓,而再经中国商标网查询后,这些商标并没有注册,这时有些人就会出于恶意对该商标进行抢注。这种现象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所体现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所应当禁止的。需要明确的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不能等同于驰名商标,后者的对商标的影响度远超过前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属于我国商标禁止注册的相对理由。如果侵权人实施该行为,在先使用人可以在被抢注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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