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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注册商标讲解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发布于:2016年01月0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中山注册商标讲解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伴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品牌日益成为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
讲解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伴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品牌日益成为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因此,也让更多商家看到了打擦边球的商机,商标侵权也愈加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权人同意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未经许可备案这种行为,不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种行为会使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实践中,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分析上述行为可以看出,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被侵权人的商品为同一种类或者近似种类;二是侵权人所使用的商标与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针对流通领域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1993年《商标法》修改时又增加了一种侵权行为,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实践中往往通过流通环节销售。因此,法律不仅要在生产环节上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要在流通领域堵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这条规定对制裁流通领域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商标法》的这条规定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社会认定商标侵权是看有无侵权的行为事实,而不管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但是,按照《商标法》的要求,这类侵权人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换言之,如果销售者主观上不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能按照商标侵权处理。这样就把很多侵权行为排除在外了。同时,在商标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很难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另外,按照这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权权人的同意,故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的情况没有规定。这样就为一些不法商人留下了侵权的漏洞。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在自己生产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商标法》以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都将此类行为视为侵权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他人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这是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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