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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标注册讲解注册商标侵权该如何避免

发布于:2016年01月2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中山市商标注册讲解注册商标侵权该如何避免。商标被侵权,该如何处理?
讲解注册商标侵权该如何避免。
       商标被侵权,该如何处理?关于商标侵权的界定是否有了新的规定?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是否加强了?这一系列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商标侵权何种情形可以豁免?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责任豁免和抗辩情形,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豁免情形是指非主观故意销售侵权商品,且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针对这类案例,需要企业对新商标法有详细的了解和学习。
       二、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先用权制度?
       我国采取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同样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利益关系。
       未注册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权,必须在商标注册前就已经使用,已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限定在其原有使用区域和领域内,确定使用范围的截止时间为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日的前一天。正确认识未注册商标的先用权,把握侵权责任在先使用抗辩情形,对处理好商标侵权案件关系重大。
       三、商标侵权处罚力度有多大?
       我国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的行为。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新《商标法》的罚责与旧《商标法》相比较重,这也表明了国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严惩不贷。
       需要特别指出是,如果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应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商标侵权的不法行为抗争到底。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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