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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介绍及罪名解析昌平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于:2016年05月10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的频繁,现实生活中,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现象日益突出。刑事领域对此设定了职务侵占罪进行规制。昌平刑事辩护律师在此介绍一个职务侵占罪实务案例,并对职务侵占罪罪名解析如下。

职务侵占罪案例介绍及罪名解析昌平刑事辩护律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的频繁,现实生活中,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现象日益突出。刑事领域对此设定了职务侵占罪进行规制。昌平刑事辩护律师在此介绍一个职务侵占罪实务案例,并对职务侵占罪罪名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2010年811日,被告人利用自己担任北京航天博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线电装配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一层材料室内将一个PXI8108总线控制器据为己有,后将该控制器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至本市中关村中海大厦258号柜台。后被告人在潜逃期间,曾发信息将控制器去向告知北京航天博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赵祎。2011419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该PXI8108总线控制器价值人民币41839.2元。现赃物已由被害单位自行找回并进行了修复,被告人家属对该控制器的修复费用进行了赔偿。

昌平刑事律师意见: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海洋律师作为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管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重;其在犯罪后能主动向被害单位交代赃物去向,配合被害单位找回涉案财物;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单位赔偿了涉案财物的修复费用,得到了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昌平刑事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的人民币七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昌平刑事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罪名解析:

1、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

昌平刑事辩护律师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3、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表现。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达数额较大。

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昌平刑事辩护律师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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