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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律师事务所浅谈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发布于:2016年05月1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房屋所有权一般以房产证上的房主来确认,若有纠纷,必须合法举证。举证不能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昌平律师以亲身代理过的一件房产确权纠纷案件为引子,浅谈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昌平律师事务所浅谈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房屋所有权一般以房产证上的房主来确认,若有纠纷,必须合法举证。举证不能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以亲身代理过的一件房产确权纠纷案件为引子,浅谈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案情:

   王某某系李某与李某某之母,李某与李某某系兄弟关系,李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01220日,卖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买方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坐落在海淀区知春路2号院5楼一单元1104号楼房一套出售给乙方,成本价49351元整,公共维修基金每平方米29.7元,房屋产权登记费为每平方米0.3元,房屋买卖鉴证印花税为24.7元,印花税为5元,合计50901.9元。当天,李某某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支付房款51972元。200226日,李某某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王某某与李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共有财产,故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庭审中,原告王某某与李某诉称涉案房屋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期间共同购买,原告各出资13000元,且该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至今,故该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两原告并不享有份额,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向法院提交短信及证人证言,被告对短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内容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两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进一步的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王某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论:

上述案例中,原告败诉的关键点是所涉证据的缺失。按照多年的办案经验,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1、房屋确权纠纷案件所涉证据缺失。财产问题未做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使得射速后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最终导致败诉。

2、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具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这类亲属关系。具体表现为父母为子女买房后要求法院确认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购买公房或房屋拆迁过程中兄弟姐妹就房屋所有权份额产生争议等。

3、房屋确权纠纷难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