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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损害赔偿律师事务所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主体

发布于:2016年05月17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数量日益增多,其中很多就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主体的问题。昌平损害赔偿律师对此分析介绍如下。

昌平损害赔偿律师事务所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主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数量日益增多,其中很多就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主体的问题。对此分析介绍如下。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该经营场所或社会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主体

昌平损害赔偿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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