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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昌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2016年05月2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婚姻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一方担保之债是婚姻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吗?昌平律师事务所说明如下。
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婚姻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一方担保之债是婚姻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吗?昌平律师事务所说明如下。
一、:最高院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二、:最高院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昌平律师事务所据上可知:一般情况下,一方担保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不排除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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