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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特征及分类昌平民事诉讼律师

发布于:2016年05月2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昌平民事诉讼律师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冲突,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利害关系人。昌平民事诉讼律师以下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民事诉讼当事人特征及分类
昌平民事诉讼律师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冲突,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利害关系人。昌平民事诉讼律师以下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具有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律师凡在诉讼中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诉讼的都不是当事人。但反过来,并不是凡是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都是当事人,当事人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其他两个条件。
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昌平民事诉讼律师这是当事人的最本质特征。“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来讲,当事人一般是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但也有例外,有一部分当事人之所以成为当事人,是基于法律特别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才可作为当事人的,例如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质权人等。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是指作为
诉讼案件当事人,应承担并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当事人区别于其他诉讼参加人,如证人、鉴定人等,这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却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所以他们不是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分类
昌平民事诉讼律师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的是原告与被告,而广义上的当事人除了包括狭义上的当事人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特别程序中的申请人和起诉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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